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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时间:2007-7-6  10:29:16    来源:商务部    编辑:qsh【字体: 】【收藏】【关闭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产字[2007]1241号
【发布日期】2007-07-04
【实施日期】2007-0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宾、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部主管部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7年第17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纸制品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801-4816项下纸及纸制品加工出口4801-4816项下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深加工结转业务)。
  二、关于成品革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104-4106项下半成品革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4115项下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允许直接出口。
  三、关于进口钢材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7218、7224项下不锈钢及合金钢类产品用于非钢铁冶炼加工出口下游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四、关于边角料和废碎料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废碎料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五、关于第17号公告更新“新增商品”备注的目录,请参见商务部加工贸易网站,不再另行发文,其中属于新增商品但未列明的,仍按照公告中关于新增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加工贸易网址:jm.ec.com.cn
  六、第17号公告商品目录列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环保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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