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新闻动态 | 市场分析 | 国内价格 | 国际价格 | 最新报价 | 政策法规 | 不锈钢协会 | 短信 |
| 企 业 库 | 钢厂动态 | 原料炉料 | 进 出 口 | 不锈钢制品 | 采  购 | 展览会议 |不锈钢线丝 |
| 产 品 库 | 在线交流 | 资料中心 | 工艺技术 | 不锈钢统计 | 销  售 | 不锈钢管 | 不锈钢知识 |
本站一个帐号同时只能有一个人登陆使用,为了保障会员的权益,请保护好您的帐号和密码,退出该站时请单击“退出登录”。

  高级搜索 今日资讯 昨日资讯 重点资讯
  中国不锈钢市场网首页 > 政策法规 > 相关政策 > 正文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时间:2006-8-8  22:58:47    来源:不锈钢市场网    作者:不锈钢市场网【字体: 】【收藏】【关闭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设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经营国际海运或国际海运辅助性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中设立相关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的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部和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的合营合同、公司章程中有关出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事项的,应当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外国航运公司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其申请设立程序依照交通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依照《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申请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依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商务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向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上一页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下一页
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推荐】【字体: 】【打印】【收藏】【浏览:】【关闭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网站服务 | 加入收藏 | 免责声明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 | 留言板

Copyright © 2004-2005 www.cssm.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9514号
     主办: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
协办:中国不锈钢市场杂志社
联系我们 TEL:010-87665258 FAX:010-87664243 E-mail:001@cssm.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