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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时间:2006-8-8  22:58:47    来源:不锈钢市场网    作者:不锈钢市场网【字体: 】【收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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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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