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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时间:2006-8-8  22:58:47    来源:不锈钢市场网    作者:不锈钢市场网【字体: 】【收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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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三)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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